日期:2018-12-13 10:11:54
相識男子陸某到訪毛某家后,突然將毛某熟睡的兒子從高樓丟下,導致小孩不治身亡。作為母親的毛某悲痛之余,認為照看孩子的保姆梁某失職,導致陸某得以進入屋內(nèi)。于是她將保姆、推薦人、家政公司都訴至法院,索賠48萬余元。日前,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毛某所有訴訟請求。
幼童在家中遭來訪男子摔死
2013年7月,保姆梁某在青某的介紹下,受雇于毛某家,負責照顧小孩兼做家務。誰知才兩個多月,毛某家發(fā)生了一起震驚周邊小區(qū)的慘劇。
同年9月20日下午5時,毛某不在家,與其相識的陸某來到其位于新陽路的家中。因為認得對方,梁某便開門讓陸某進屋。十幾分鐘后,慘劇發(fā)生了,突然喪失理智的陸某將正在屋內(nèi)熟睡的毛某2歲半的兒子摔下6樓,導致孩子死亡。這一幕,驚呆了屋內(nèi)的梁某、毛某的父親和女兒。
案發(fā)后,陸某被警方抓獲,并受到法律嚴懲。仍無法擺脫悲痛的毛某認為,保姆梁某對此事負有責任,正是其“引狼入室”,導致悲劇發(fā)生。而保姆的推薦人及家政公司對此事也負有連帶責任。毛某于是將梁某、推薦人青某以及青某所工作的家政服務公司一起訴至法院,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賠償共計487418元。
孩子母親感情糾葛引發(fā)慘劇
毛某認為,梁某是家政公司指派的員工,而該員工在帶孩子期間導致孩子死亡,家政公司要承擔違約責任,保姆梁某及推薦者青某也難辭其咎。
對此,梁某頗感委屈,認為自己對小孩的死不存在任何過錯,因為當天開門,是得到毛某父親的允許的。開門讓陸某進屋后,梁某便進廚房做飯。陸某是因與毛某發(fā)生爭執(zhí),失去理智后作出瘋狂舉動。
原來,陸某與毛某因情感糾葛,多次發(fā)生爭吵。案發(fā)當天,陸某到毛某家找毛某未見,便進入臥室,到臥室的陽臺與毛某打電話。通話過程中,兩人再次發(fā)生口角。陸某一怒之下,轉身回到臥室,將正在此熟睡的毛某之子從陽臺拋下,然后逃離現(xiàn)場。孩子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
梁某表示,毛某與陸某的爭執(zhí)和小孩的死有直接關系。兩人的行為共同造成小孩死亡,兩人應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毛某已經(jīng)放棄對陸某的賠償主張,因此,小孩死亡的賠償應由毛某全部承擔,與她無關。
三被告認為保姆開門無過錯
家政公司更覺得自己無過錯。因為當初的《服務合同書》是毛某與青某所簽,家政公司既沒有簽合同,也沒有收錢,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家政公司稱,青某原本是農(nóng)民工,后來公司扶持其加入公司連鎖經(jīng)營家政服務,助其創(chuàng)業(yè)。但案發(fā)時,家政公司與青某簽訂的協(xié)議已經(jīng)期滿。在此之后,青某自行給毛某介紹保姆,家政公司不應負任何責任。
青某也提出,自己與毛某簽訂的,實際上是中介服務合同。他只是負責介紹保姆,保姆的工資是由毛某支付的。青某表示,自己推薦的家政服務員都是受過專業(yè)培訓,不會擅自開門讓人隨意進入服務對象家的。案發(fā)當天,梁某在孩子熟睡后到廚房做菜,是毛某的父親叫其去開門。而毛某與人發(fā)生沖突后,作為孩子監(jiān)護人,沒有及時告知家中人員防范,其家人仍允許他進入,并任由他在家中自由行走,甚至進入孩子臥室,這是造成慘案的直接原因。
一審判決保姆無需承擔責任
西鄉(xiāng)塘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毛某要求三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梁某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并且該違約行為與毛某兒子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該案中,毛某之子的死亡后果,是陸某的犯罪行為導致,作為保姆的梁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梁某雖為陸某開門,但卻是在毛某父親的指示下的舉動,其開門行為與毛某之子的死亡之間不具因果關系。毛某主張三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并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西鄉(xiāng)塘法院一審駁回了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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