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4-22 10:07:00
昨天,商務部就《家庭服務業(y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29日。意見規(guī)定,家庭服務機構聘用的服務員必須有政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家庭服務機構必須和家庭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保證家庭服務員投保,按時獲得報酬等。
公司應與保姆簽約并投保
征求意見稿指出,實行員工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家庭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并與消費者簽訂家庭服務合同;實行中介管理模式的應與消費者、家庭服務員簽訂家庭服務合同。其中,家庭服務機構聘用的服務員應該是已取得政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家庭服務機構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未滿16周歲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患有不宜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在家庭服務合同中,三方要約定服務內容、地點、方式、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和各方爭議解決方式等。家庭服務機構要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家庭服務機構還應保證家庭服務員已投保家庭服務員職業(yè)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此外,家庭服務機構不得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不得發(fā)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不得長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不合約定保姆可拒絕服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家庭服務員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可以拒絕提供服務: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的;對家庭服務員有虐待或嚴重損害人格尊嚴行為的;要求家庭服務員從事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行為的;要求家庭服務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消費者應該按照約定提供食宿等條件,保證家庭服務員每天基本睡眠時間和每月必要休息時間,不得對家庭服務員有謾罵、毆打等侵權行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務員工資,不得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未經家庭服務員同意,消費者也不得隨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務項目,如需增加要事先與家庭服務機構、家庭服務員協(xié)商,并適當增加服務報酬。
公司違規(guī)最高罰款3萬元
征求意見稿指出,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建立家庭服務員工檔案,妥善處理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建立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等。如果違反上述相關規(guī)定,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家政服務協(xié)會相關人士指出,長期以來,家政工超時服務、合同簽訂比例低、無保險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家政工易被強迫勞動,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保護家政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guī)范家政服務,但如何把辦法落到實處才是關鍵。
指導正確哺乳、喂養(yǎng)、呵護、
洗澡、穿衣、換洗尿布、物品消毒
帶小孩、照顧老人、
做飯、烹飪、花草養(yǎng)護
整版打磨、玻化效果
深層護理、基本保養(yǎng)